男子自制中药贩卖被罚款6000万元

四川成都,男子彭某自学中医,无证在网上售卖中药制剂,被罚款6000万元!

彭某是邛崃市人,前年4月开始,他从《伤寒论》等中医书中摘抄药方,购买中药材,用简易设备,制作药膏、药液、药丸等药品,在网上售卖。他售卖的药物包括:”生发膏温经汤、山药丸、打呼噜丸”等42种,价格从12元到755元不等。据说,他通过病友群发展客户,部分客户觉得有效果,又推荐其他人购买,累积了比较多的客户。

当年10月,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。经过调查,认定彭某销售的产品金额竞然高达130多万元,现场查获没有销售的成品、半成品等药品货值约15万余元,货值金额共计:1455762.97元。

去年3月,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处罚,扣押查获的药材,并要求彭某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130万余元和罚款3000万元。

之后彭某一直没交纳罚款。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,法院组织听证时,彭某对处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都没有异议,只是表示经济能力差,无力交纳罚款。

法院经过审查,准许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包括没收违法所得130万余元、罚款3000万元,加处罚款3000万元。彭某未提出上诉。(来源:四川法制报)

短短6个月,竟然销售了130多万元,不知道利润是多少,但确实很惊人了。不过,看看这个处罚,6000万元!针对个人,不是对公司的,更是吓人了!

许多人对这个结果不是很理解,觉得处罚太重了。其实,如果看了法律规定,就知道这个处罚在法律里并不算太重。

之所以处罚彭某,是因为他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,就擅自生产中药制剂。要知道,现在生产食品都要许可证,更何况是可能会产生毒害作用的药品呢?

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,对于无证生产、销售药品的,“责令关闭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)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: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。”也就是说,对于无证生产、销售药品的,处罚时,不光是按照生产销售出去的药品价值计算罚款,还包括没有出售出去的药品价值。

在这个事件里,市场监管部门对彭某的处罚是3000万元。这个数额是按照他售出和没有售出药品总价值的20倍计算的。在法律规定的15倍到30倍之间,是一个比较偏下的处罚。但是,由于他货值比较多,所以显得处罚比较重。

而在处罚做出以后,又由于他一直没有交纳罚款,按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“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”。每拖延一天,加罚就是90万元,他拖了一年多没交,加罚的金额早超过3000万元了,所以最终是按照3000万元来计算的。

有些人可能会提出来,中药制剂也是药品吗?也需要生产许可证吗?那许多人自己在家熬中药,岂不是也是违法了?

首先来说,中药肯定属于药品。因为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药品包括:“中药、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”。

但是,对于销售中药材本身的行为,由于中药材绝大多数是“药食同源”,比如说山药之类的,既是食品,又是药品,一般很难认定属于销售药品。但如果将药材按照配比,制作成丸剂、药膏之类的明显专门用于治疗疾病的物质,就绝对可以认定为药品了,肯定是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。

至于在自己家中熬制中药,由于不具有销售目的,也不是大规模生产,并不需要这些证件。

最后,彭某应该还是算是幸运的,因为他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,生产出来的这些药品,按照之前《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,是属于按照假药处理的。那他的行为就将构成生产假药罪,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。

但是,2019年,《药品管理法》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,缩小了假药定义范围,删除按照假药论处情形。

所以,彭某仅仅只是被罚款,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俍注:任何事情都不能简单地只看到黑与白,6个月的时间销售额130万,而且是口碑销售,起码能说明一些问题吧!让我想起了一部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当中的一些情节,药是管用的,但没有国家批号就是假药。

没有规矩不成方圆,毕竟投机取巧的人也不在少数,但是更希望看到的是,在确定药品是否有效的前提下,做出相对应的措施。而不是只看到罚了多少钱,对于药的效果只字未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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