①北宋文学家苏洵逝世
1066年5月21日
北宋大中祥符二年(1009年),出生于眉州眉山(今四川眉山)。苏洵少时不好读,由于父亲健在,没有养家之累,故他在青少年时代有点像李白和杜甫的任侠与壮游,走了不少地方。
北宋明道元年(1032年),苏洵母亲史氏病故,葬于眉山县修文乡安道里苏氏祖坟。苏洵第一次上欧阳内翰书说:“洵少年不学,生二十五岁始知读书,从士君子游。”时间实已太晚,何况一开头的时候,态度又不很认真,仗着聪明,看看与他同辈的人,都不见得比自己高明,以为读书没有什么难。但是到第一次应乡试举人,他却不幸落第。这次失败,使他痛自检讨,再搬出几百篇自己的旧作细读,不禁喟然叹道:“吾今之学,乃犹未之学也!”愤然将这批旧稿,一把火烧个干净,决心取出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、韩愈文来从头再读,继续穷究诗书经传诸子百家之书,贯穿古今。每日端坐在书斋里,苦读不休者达六、七年,并发誓读书未成熟前,不写任何文章。此时,苏洵已二十七岁。所以欧阳修作墓志铭,张方平作墓表,史本传皆言:“年二十七,始发愤读书。”
北宋嘉祐六年(1061年),七月,日苏洵被任命为秘书省试校书郎,霸州文安县主簿,是月命苏洵去礼院与陈州项城县令姚辟同修太常因革礼书,是月仲兄苏涣出知涟水军,未行提点利州路刑狱,苏洵父子于西郊送别。八月苏轼苏辙参加制科考试及殿试。九月苏轼被任命大理评事,苏辙被任命秘书省校书郎。十一月苏轼辞别父亲去凤翔赴任。
北宋志平三年(1066年),三月,《太常因革礼》编撰完成。苏洵所著《易传》尚未完成即病重,命子苏轼述其志写完《易传》。四月二十五日病逝于京师,时年58岁。六月具官船载洵由苏轼苏辙扶护出都城,苏轼妻王弗灵柩亦随载而行,自汴入淮溯江而上抵江陵,十二月入峡延水路于第二年四月护丧还家,十月二子尊父命于其母合葬。
苏洵文章的语言,字字珠玑,句句珍宝,既古朴凝练,又生动形象,妙语连篇,内涵丰富,读了使人回味无穷。苏洵论文,见解亦精辟。苏洵提倡学习古文,反对浮艳怪涩的时文;主张文章应“有为而作”,“言必中当世之过”;强调文章要“得乎吾心”,写“胸中之言”。他还探讨了不同文体的不同写法和共同要求。他特别善于从作品比较中品评各家散文的风格与艺术特色。
②王安石逝世
1068年5月21日
王安石字介甫,号半山,抚州临川(今江西抚州西)人。1042年(宋庆历二年)进士。1058年(宋嘉祐三年)上万言书,主张改革政治,强调权时之变,反对因循保守。
1069年任参知政事,次年任宰相,依靠宋神宗进行变法,积极推行新法。由于保守派的固执反对,新政的推行迭遭阻碍。
1074年(宋熙宁七年)辞退。1075年复宰相职。1076年再次辞退,居江宁(今江苏南京),封舒国公,后改为荆国公,世称王荆公。
王安石为唐宋人大家之一。著有《字说》、《钟山目录》、《临川集》、《临川集拾遗》、(三经新义》中的(周官新义》残卷:《老子注》(保存在《道藏》“彭把集注”中)。
史学界、学术理论界对王安石及其变法时间褒贬不一。梁启超则给予了王安石及其新法以全新的评价:“若乃于三代下求完人,唯公庶足以当之矣。”他对王安石的道德情操、学术修养和政治抱负给予了全面的高度肯定。
事实上,在梁启超的时代,中国已有一部分先知先觉者已经醒来,于是,王安石就被发掘成变法革新者的精神偶像。
那么,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是什么?抛开深刻的社会制度根源,重要的一条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扭曲,被异化为官员鱼肉百姓的“正当”手段,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。比如,实行青苗法,政府规定利率为20%,官员擅自提到30%,结果新法实行之后连年自然灾害,官员逼债,农户纷纷破产,连富户也无法幸免;政府要平抑物价、抑制私商,官员就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,市场、货源、价格被政府高度垄断,百姓被盘剥更严重。虽然变法增加了财政收入,但以民穷为基础的国富却难以持续,社会怨声载道,民不聊生。
我发现历史上很多次变法失败的原因当中,都有一个共同点:它只是少数清醒的人从上而下却脱离基层老百姓的变革,商鞅变法、王安石变法、戊戌变法莫不如此。改革如果不能普惠民众,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,所谓的改革成果也只会是一堆泡沫,最终飘散在历史长河中。
③江西瑞昌群众拆毁美国教堂
1873年5月21日
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的深入内地,教会是进入内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先锋和主要堡垒。外国教士以传教和办学堂、医院、育婴堂等“文化”、“慈善”事业为名,出人官府,包揽词讼,强夺田产,制造“教民”与群众的纠纷,甚至指挥和教会有关系的流氓、土根大批杀害反对教会的民众。如:1868年的“扬州教案”、1869年的四川“酉阳教案”、“安庆教案”和1870年的“天津教案’等。
因此,在河北、山东、江西、安徽、江苏、福建、台湾、湖北、湖南、四川、贵州及一切有外国教会的地方,不约而同地都发生了群众性的反对外国教会侵略行为的斗争。
1873年美国传教士在江西瑞昌强行建立教堂,几经交涉不予理睬,激起当地士民的愤慨,于1873年5月21日(清同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)一举将教堂拆毁。
④《苏报》案了结
1904年5月21日
汪懋琨会同英国副领事德为门等复讯,宣布判章炳麟监禁三年、邹容监禁二年,罚做苦工,自到案之日起算,限满释放,驱逐出租界。“《苏报)案”至此收场。
因此案颇多龃龉,因而判决始终未下。舆论纷纷指责将章、邹长期关押而下判刑有违法律和道德,工部局也放出风来,说再不宣判就要将人放掉。清廷外务部怕前功尽弃,这才接受英使意见,同意缩短刑期。孙中山指出:“此案涉及清帝个人,为朝廷与人民聚讼之始,清朝以来所未有也。清廷虽讼胜,而章邹不过仅得囚禁两年而已。于是民气为之大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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